人性办案为何反遭质疑?
[ 录入者:王新 | 时间:2008-06-11 10:30:28 | 作者: | 来源:解放日报 ]

    检察官在侦查过程中,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家中的老人、小孩及病人在场的,可暂不进行搜查和抓捕;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款物时,要为其赡养、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的账目账户,不随意查封企业厂房设备———这些都是重庆今年探索的一种体现人性化的办案措施。除此,对于小额受贿又主动自首退赃的,可不起诉。

    毋庸置疑,只要我们还站在公正的评价立场上,就能够真实感受到从这些办案规定中分泌出来的浓厚人性化味道。然而,大多数人却对这样的人性办案并不领情,质疑声与嘲笑声弥漫在网络空间。这让我想起最近颇招非议的广东东莞两级法院的“赔钱减刑”规定来。其实,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赔钱减刑”,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受害人利益,也符合最高法院提出的“少杀慎杀”原则,出发点是善意而人性化的。倒是很多批评“赔钱减刑”的文章显得不够理性,乃至批判得欠缺基本的法律常识。那么,人性化的办案规定为何屡遭质疑呢?

    一个方面的原因是,对罪犯罪行的痛恨以及基于痛恨的严惩诉求,让公众普遍缺乏对罪犯(哪怕还只是犯罪嫌疑人)的宽容情怀。对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性化对待,因此而普遍被认为是一种画蛇添足,甚至是一种纵容。其实,罪犯未被法律剥夺的人权与普通人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权是同等可贵的。

    另一个更重要的方面,应该还是公众对执法部门掌握人性尺度的能力以及执法公正性与廉洁性的不信任。换句话说,在公信力不足的情况下,每一项人性化举措,非但可能无益于执法正义与社会和谐,相反却可能为执法腐败与权力寻租留下了可乘之机。须知,人性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法律底线;人性的前方可能不是更人性,而是执法犯法。

    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公众对执法部门的要求,目前还没有达到执法人性化的程度,而是依然停留在依法执法、公正执法的基本层面。这当然不是说公众不需要人性化执法,而是不少人总是存有这样的疑问:如果连按法律公正执法都做不到,怎么可能做得到更高层次的人性执法?这边,不得不一次又一次直面执法不公与执法腐败的事例扑面;那边,个别地方人性办案的消息又排着队登上新闻纸———左右夹击之下,公众难免会油然而生强烈的不信任感。这个意义上,只有当依法办案、公正办案成为一种“普遍的真实”,人性办案才能成为一种“可信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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