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判需要详尽的程序保障
[ 录入者:雪风 | 时间:2008-01-14 12:00:56 | 作者: |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
近年来,我国法院系统高度重视审判公开工作,取得了不小的成就。然而,也应当看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公开工作仍然存在死角,而且这些死角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现司法公正异常重要。本报报道的广东汕头中院审理的谢振钿被诉案中出现的“公开审判神秘化”现象(详见A05版)就是其中的典型实例。它向我们昭示,尽管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审判公开制度已有比较全面的规定,但在一些细微且关键的过程和环节,其法律规定仍不够详尽,程序保障仍非常欠缺,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和渴求。
庭审是人民法院全部审判工作的核心部分,是当事人平等辩论、广泛质证、谋求公正的基本场所,对实现司法公正起着关键作用。特别是在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居中裁决的民事经济审判中更是如此。庭审中能否平等保障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否耐心且平等地听取各方当事人陈述、质证和辩论,能否全面客观地记录各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活动,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而在这个极端重要的过程中,自始至终却只由法院法官主持和主导,由法院书记官进行现场笔录。按照现行的法庭规则,不仅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而且新闻记者未经许可也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更不允许诉讼当事人进行上述活动。而事实上,法庭的庭审情况能否被书记员全部记录下来,当事人往往无法进行有效监督。虽然法律规定,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应当阅读法庭笔录并在上面签字认可,但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往往没有时间也没有条件详细阅读法庭笔录,只是根据书记官提示的签字位置机械从事。在这种情况下,假如每次庭审都有相当的普通公众在场旁听,还可以对法官及书记官形成有效监督。但假如庭审中只有法官及双方当事人在场,缺乏无利害关系的人员监督,那么就会出现“庭审暗箱”现象,一切以法庭笔录为准。孰不知,多数情况下,法庭笔录是否进行了全面记录,当事人无力监督。这表明,法院垄断了庭审记录,违背全面公开原则。
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司法公正离不开审判公开。我国当前的审判公开制度还需要更为详尽的程序加以保障,其中法庭规则就已不适应全面公开的要求,亟须进行修改补充。
庭审是人民法院全部审判工作的核心部分,是当事人平等辩论、广泛质证、谋求公正的基本场所,对实现司法公正起着关键作用。特别是在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居中裁决的民事经济审判中更是如此。庭审中能否平等保障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否耐心且平等地听取各方当事人陈述、质证和辩论,能否全面客观地记录各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活动,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而在这个极端重要的过程中,自始至终却只由法院法官主持和主导,由法院书记官进行现场笔录。按照现行的法庭规则,不仅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而且新闻记者未经许可也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更不允许诉讼当事人进行上述活动。而事实上,法庭的庭审情况能否被书记员全部记录下来,当事人往往无法进行有效监督。虽然法律规定,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应当阅读法庭笔录并在上面签字认可,但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往往没有时间也没有条件详细阅读法庭笔录,只是根据书记官提示的签字位置机械从事。在这种情况下,假如每次庭审都有相当的普通公众在场旁听,还可以对法官及书记官形成有效监督。但假如庭审中只有法官及双方当事人在场,缺乏无利害关系的人员监督,那么就会出现“庭审暗箱”现象,一切以法庭笔录为准。孰不知,多数情况下,法庭笔录是否进行了全面记录,当事人无力监督。这表明,法院垄断了庭审记录,违背全面公开原则。
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司法公正离不开审判公开。我国当前的审判公开制度还需要更为详尽的程序加以保障,其中法庭规则就已不适应全面公开的要求,亟须进行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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