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毁的欠条”引发的究问庭审规则
[ 录入者:雪风 | 时间:2008-01-14 12:06:24 | 作者: |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
一张“被撕毁的欠条”两天后作为证据在法庭重现,原、被告双方对欠条上600多万元债务各执一词。70分钟的公开审判过程,则因缺乏合法的录音、录像等记录而变得扑朔迷离。一位法学博士据此认为:当前的《法庭规则》已经不适应人们对于“审判公开”的需要,应当作一定的调整。
“我在法庭上悄悄做了全程录音。这个证据我一直不敢拿出来。”打了一年多官司、一审败诉的谢振钿,在二审时他不敢提供一审录音证据,他知道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法庭上私自录音可以被拘留”。
谢振钿的手里有两个录音,一个是庭审录音,另一个是他取证的录音。庭审录音显示,在广东汕头中级人民法院唯一的一次开庭审判过程中,谢在要求发言和举证时,被主审法官制止。在此后的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谢振钿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判决他败诉。
一审主审法官陈滨接受记者采访时坚称:“被告谢振钿在法庭上没有出示证据,也没有申请法院对欠条证据做调查核实,法院审理案件主要是看书面材料。”
谢振钿在法庭上究竟有没有出示证据,有没有提交书面材料?此后警方、广东高级法院均就此展开过调查,但谢没有提供他的庭审录音,调查均无结论。70多分钟的公开庭审,由此变成一个不可知的过程。
“撕毁的欠条”重现法庭
原告翁瑞好与被告谢振钿的欠款纠纷,争议的焦点是一张欠条。
2006年9月27日,汕头商人翁瑞好拿着一张欠条向法院起诉他的朋友谢振钿。起诉状很简单:谢2006年7月1日向翁借款643.5万,只还了200万,还欠443.5万没还。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偿还443.5万欠款和利息。
对于借款,翁瑞好的证据是一张643.5万元的欠条,欠条是谢振钿手写的。
而按照被告谢振钿的说法,这个欠条的形成和来源并不像诉状上显示的那样简单:
1998年,谢振钿向翁瑞好借款200万元;利滚利到2005年9月,双方商定,本息相加谢应还款585万,还款到2010年。不料,2006年6月,翁氏兄弟武力强迫谢再写一张欠条,还款数额变成643.5万元;2006年8月7日晚,双方由证人黄歆平牵头谈判,4个多小时后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谢将还款数降为300万,付还200万本金及100万利息连同谢名下的3亩抵押土地(3亩土地现价300多万元)及水电设施,了结此债务。
2006年9月25日中午,谢振钿与证人黄歆平一起到翁瑞好的公司。谢付给翁200万元,然后写了一张欠款100万元的欠条,准备用这个新欠条换回643.5万元的欠条。这时,翁瑞好从一个黑包里拿出了一个透明袋,袋子里装着那个643.5万元的“借条”。翁将借条在灯光下照了一下说:“看,我帮你保存得好好的。”然后抽出来说:“你已经还了200万,还剩下100万,这张条子留着已经没用了。”边说边把“借条”撕成4片。
谢振钿看到这一幕忙说:“等等,我要看清楚才撕。”谢把条子拿过来正在辨认,还没看清楚,在旁的翁瑞好哥哥翁瑞涌出言不逊,突然伸手将借条抢了过去,撕成碎片丢进烟灰缸。接着,翁瑞涌清理茶桌,把这些纸片又倒进了垃圾桶。谢振钿“眼见为实”,毫不怀疑这个643.5万元的借条真的已经撕碎后丢弃了。
然而,两天后“撕毁的欠条”又重现于世——9月27日,汕头中院立案受理翁瑞好的案件,这张“撕毁的欠条”又成为新的欠款证据出现在法庭上。
2006年11月,汕头中院开庭审理翁、谢借款案件。开庭时谢振钿究竟有没有举证,成了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
录音显示被告举证被制止
陈滨法官主持审理的翁瑞好诉谢振钿欠款纠纷,在2006年11月23日上午9点开庭,到10点10分结束,约70分钟。谢振钿的庭审录音显示,原告翁瑞好没有出庭,开庭中谢振钿律师出示了4份书面证据,在谢想提交录音证据时,被陈滨法官制止。
庭审录音整理成书面文字后,有一万多字。
谢的庭审录音显示,在审判中途,被告律师针对原告的证据,提交了4份反驳证据。其中较重要的是两个。
一个证据是1998年的200万元借条,证明双方的借款关系是1998年就存在的,而并非如原告所说是2006年借款643.5万元。
另一个证据是原告翁瑞好写的“643.5万元欠条”。证明谢振钿当时是在被挟持的情况下,被迫按照翁瑞好事先拟好的借条重新照抄了一遍。
原告律师在庭上指出,这4个证据在“证据交换”阶段没有提交,现在开庭时才提交,原告方不予认可。
“我在法庭上悄悄做了全程录音。这个证据我一直不敢拿出来。”打了一年多官司、一审败诉的谢振钿,在二审时他不敢提供一审录音证据,他知道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法庭上私自录音可以被拘留”。
谢振钿的手里有两个录音,一个是庭审录音,另一个是他取证的录音。庭审录音显示,在广东汕头中级人民法院唯一的一次开庭审判过程中,谢在要求发言和举证时,被主审法官制止。在此后的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谢振钿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判决他败诉。
一审主审法官陈滨接受记者采访时坚称:“被告谢振钿在法庭上没有出示证据,也没有申请法院对欠条证据做调查核实,法院审理案件主要是看书面材料。”
谢振钿在法庭上究竟有没有出示证据,有没有提交书面材料?此后警方、广东高级法院均就此展开过调查,但谢没有提供他的庭审录音,调查均无结论。70多分钟的公开庭审,由此变成一个不可知的过程。
“撕毁的欠条”重现法庭
原告翁瑞好与被告谢振钿的欠款纠纷,争议的焦点是一张欠条。
2006年9月27日,汕头商人翁瑞好拿着一张欠条向法院起诉他的朋友谢振钿。起诉状很简单:谢2006年7月1日向翁借款643.5万,只还了200万,还欠443.5万没还。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偿还443.5万欠款和利息。
对于借款,翁瑞好的证据是一张643.5万元的欠条,欠条是谢振钿手写的。
而按照被告谢振钿的说法,这个欠条的形成和来源并不像诉状上显示的那样简单:
1998年,谢振钿向翁瑞好借款200万元;利滚利到2005年9月,双方商定,本息相加谢应还款585万,还款到2010年。不料,2006年6月,翁氏兄弟武力强迫谢再写一张欠条,还款数额变成643.5万元;2006年8月7日晚,双方由证人黄歆平牵头谈判,4个多小时后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谢将还款数降为300万,付还200万本金及100万利息连同谢名下的3亩抵押土地(3亩土地现价300多万元)及水电设施,了结此债务。
2006年9月25日中午,谢振钿与证人黄歆平一起到翁瑞好的公司。谢付给翁200万元,然后写了一张欠款100万元的欠条,准备用这个新欠条换回643.5万元的欠条。这时,翁瑞好从一个黑包里拿出了一个透明袋,袋子里装着那个643.5万元的“借条”。翁将借条在灯光下照了一下说:“看,我帮你保存得好好的。”然后抽出来说:“你已经还了200万,还剩下100万,这张条子留着已经没用了。”边说边把“借条”撕成4片。
谢振钿看到这一幕忙说:“等等,我要看清楚才撕。”谢把条子拿过来正在辨认,还没看清楚,在旁的翁瑞好哥哥翁瑞涌出言不逊,突然伸手将借条抢了过去,撕成碎片丢进烟灰缸。接着,翁瑞涌清理茶桌,把这些纸片又倒进了垃圾桶。谢振钿“眼见为实”,毫不怀疑这个643.5万元的借条真的已经撕碎后丢弃了。
然而,两天后“撕毁的欠条”又重现于世——9月27日,汕头中院立案受理翁瑞好的案件,这张“撕毁的欠条”又成为新的欠款证据出现在法庭上。
2006年11月,汕头中院开庭审理翁、谢借款案件。开庭时谢振钿究竟有没有举证,成了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
录音显示被告举证被制止
陈滨法官主持审理的翁瑞好诉谢振钿欠款纠纷,在2006年11月23日上午9点开庭,到10点10分结束,约70分钟。谢振钿的庭审录音显示,原告翁瑞好没有出庭,开庭中谢振钿律师出示了4份书面证据,在谢想提交录音证据时,被陈滨法官制止。
庭审录音整理成书面文字后,有一万多字。
谢的庭审录音显示,在审判中途,被告律师针对原告的证据,提交了4份反驳证据。其中较重要的是两个。
一个证据是1998年的200万元借条,证明双方的借款关系是1998年就存在的,而并非如原告所说是2006年借款643.5万元。
另一个证据是原告翁瑞好写的“643.5万元欠条”。证明谢振钿当时是在被挟持的情况下,被迫按照翁瑞好事先拟好的借条重新照抄了一遍。
原告律师在庭上指出,这4个证据在“证据交换”阶段没有提交,现在开庭时才提交,原告方不予认可。
对上述证据如何认定和处理,法官陈滨说了一段语焉不详的话:“对双方当面的这个证据情况归纳起来,案件的争议主要是欠款的数额究竟是多少的问题最重要,原告说443.5万还是被告说的100万,这是具体争议的问题。原告起诉出具了依据、借据,2006年7月1日,出具了这个借据,然后在这个借据出具后,在9月25日付还200万元,余下尚欠443.5万元的这个借据做出主张。被告主要提出在另外的时间,约定达成了债务减少的协议,其中协议提到现在只欠款100万元,被告也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原告说被告出具的证据超过举证时间无理由,具体的情况是这样的,我看下边本庭进入辩论时间。”
显然,无论如何理解法官陈滨当庭讲的这段话,录音都清楚地表明:法官在法庭上注意到了被告方提交的证据。
录音进行到10点时,开庭约1小时,陈滨法官宣布进入法庭调解阶段。法官分别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被告律师说:“审判长,我的当事人要详细陈述一下案情。”谢振钿接着说:“我要说……”话未毕,就被陈滨法官打断了:“你刚才又不说,现在已没有时间,你要说,等以后再来开庭调解你再好好说。那这些事情就这样,那今天就开到这里,闭庭!”然后敲槌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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