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科室:综合保险科
[ 录入者:睡着的水 | 时间:2008-03-11 11:22:23 | 作者: | 来源: ]

受理科室综合保险科

下列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申请定点资格。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2、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3、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4、诊所、中西诊所、卫生院、医务室;

  5、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6、经地级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申请应具备条件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具有与机构规模相应的医疗技术设备、医护人员;

  3、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4、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5、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6、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法规政策,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7、医疗收费、药品实现电脑管理,并与社会保险卡使用设备实行电脑联网,具有熟练的电脑操作和维护人员;

  8、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各项管理制度,能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与控制药品、自费药品进行分类管理;并按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

  9、主要负责人、有关医务人员的计算机操作人员等参加过医疗保险业务培训。

申请所需材料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我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

  1、执业许可证副本;

  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3、上两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日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各项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执行的药品(包括医疗院自制剂)价格表;

  4、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5、药品监督管理的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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