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办理
[ 录入者:睡着的水 | 时间:2008-03-11 11:24:37 | 作者: | 来源: ]

    1、用人单位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检手册》、《劳动年审手册》、《残疾人证》以及缴纳社保等资料,送惠阳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所审核。劳动就业所核实各用人单位的在岗职工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计算出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审核后的用人单位资料以软盘录入方式传递给相应地税部门作为代征依据。

 

    2、每年7月1日后,由区残联和区地税局联合下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书后,请于15天内持通知书到所属地税部门办理缴款手续。如对核定的在岗人数和缴款金额有异议的,请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携带本单位上一年度《劳动情况统计表》、《劳动年审手册》,如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同时携带在岗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和《职工劳动合同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所办理复核手续,逾期未前来办理的则视为认可。

评论
称  呼:
内  容: